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广东自然资源”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于2021年7月1日实施。
《登记办法》以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地级以上市为重点,率先探索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层设立、分层供应、分层登记政策,对进一步规范我省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工作,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建设用地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有积极意义。
《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如何设立,需要我们改革探索。国家层面,未对地下空间的确权登记进行明确。外省省级出台的相关规定,侧重于地下土地使用权的审批和管理,涉及确权登记相关内容篇幅较少且以原则性规定为主。
我省出台《登记办法》既是落实自然资源部赋予我省的改革探索任务,也是为规范处理我省城市特别是珠三角地区城市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实际问题的客观需要。
《登记办法》内容侧重于确权登记,具体明确地上地下空间登记范围,对地上地下空间划分登记单元,建立三维坐标,确认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中的注记,均有具体规定。同时,针对特殊情形的确权登记,也有明确规定。
下一步,省自然资源厅将抓好《登记办法》的贯彻执行,结合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层供应政策试点,不断优化完善《登记办法》,提升自然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程度和效率,推动自然资源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